4月13日路透社援引挪威与美国的智库研究指出:“China is poised to overtake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main cause of man-made global warming since 1990, the benchmark year for U.N.-led action, in a historic shift that may raise pressure on Beijing to act(自联合国共同采取气候行动的1990年以来,中国的累计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在未来一两年内超过美国,成为现代全球变暖的首要贡献者,这一历史性的变化会向中国气候行动施加压力)”。报道提及的研究机构以1990年(IPCC第一次评估报告发布,且UNFCCC谈判开始进行)为基准年来计算了各国的累计碳排放量。其中接受采访的一名来自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法学教授表示: “I feel very uneasy about going back more than a generation in terms of historic responsibility.”(“我对向当代人追溯超越一代以上的历史责任的做法表示担忧。)” 报道再次将“公平分担”与“历史责任”这一全球气候谈判的核心问题进行讨论,这里根据创绿中心过往的研究和理解,对此做一个回应。
追究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或者说依据各国在历史上的温室气体排放中所占份额来划分应对气候变化中的责任,其实是基于“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即排放温室气体为地球造成气候变化的负担以及气候治理的费用,这应当由排放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其他国家,其理念就是源自于补偿公正。从这一角度看,“历史责任”可以通过把各国累计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计算出来,形成一个合理且可量化的指标。但传统的个人主义者也许会强调,每个人只能为自己的选择负责,而认为以前世代的“过世”已不复存在,自己没有承担这种责任的义务,故而选择不再追溯。而社群主义者认为,现在的公民需要承担起国家作为一个可延续的共同体的责任,即便这是在无知的状态下所犯下的过失。西德总理勃兰特在华沙犹太人死难者纪念碑前的下跪,日本公司赔偿二战时高强度使用的中国劳工等一系列历史事件都说明现代国家对自己先辈的过失是要负责的。因此,在气候变化议题上也是一样,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自己的历史排放具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然而,追究各国历史排放在技术上是有难度的。计算历史责任最大难点在于如何令人信服地把一段历史中的排放公平公正的归算到哪一国的头上。1850年以来,世界因工业革命发生了生产领域和社会关系上的巨大变化,这就产生了一些基准年的界定以及计算上的问题,如,各殖民地独立前的排放到底是归算于各殖民国还是算为新的独立国家?各国人口流动产生的排放转移、国家贸易导致的排放转移等难题也同样无法回避。毕竟,温室气体排放是历史上推动人类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副产品,具有造福人类发展和危害人类生存气候的双重属性。
“责任”在广义上有双重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因为过失所欠下的对“善”的“债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一代实现“善”的“使命”,而这种使命在现实中取决于决策者的地位与其拥有的资源,即其能力。这个世代的富人应该承担起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一方面是偿还这一代的排放所带来的“债务”,同时也是要履行实现“善”的“使命”,特别是当人类面临温室气体排放这种超出法律追溯能力的“共同问题”并亟需应对的时候。如果说“偿还债务”对于穷人而言是一种“道德应得”(morally deserve),那么“履行使命”则是穷人对富人的“合理期待”(legitimate expectation)。
即使历史债务能被清算,从历史经验来看,锱铢必较、睚眦必报的追求责任的安排并不一定是迈向未来最好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一战结束后,战败国必须承担繁重的战争赔偿责任,沉重的对外经济负担导致的结果就是民族主义和法西斯主义上台,为二战的爆发埋下了伏笔。二战后国际社会吸取教训,决定通过国际合作来建设繁荣富强的新欧洲。此举获得成功,欧洲不但再次繁荣,而且没有再向外输出过战争。从诸多历史经验中,我们学习到“未来愿景”驱动的视角更加有利于塑造建设性的国际秩序,即本代人对未来的实现行善的历史使命的同时,在伦理上也没有忽略“债务”。回到气候变化议题,我们已经有了一个“气候安全”(即全球升温控制2摄氏度)的未来愿景,可以从这个出发来讨论怎样的责任分担最能有助于实现这个愿景。
如文中提到“Emerging nations, meanwhile, can burn more fossil fuels to catch up and end poverty. But the rapid economic rise of China, India, Brazil and many other emerging nations is straining the traditional divide between rich and poor.(新兴经济体势将消耗更多的化石能源,摆脱贫困。但是如中国、印度、巴西等经济快速崛起的新兴国家会缩小传统对穷国与富国区分与差距。)”。创绿中心认为,今年年底巴黎要达成的新的气候协议需要对近二十多年来不同国家之间因“能力-责任”变化产生差异的一种与时俱进的回应。我们认为可以在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原有的附件国家分组的同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分组。既承认全球气候谈判的历史成果,也体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历史责任。
综上所述,报道对于认为“1990年是全球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成因达成共识,故所谓历史责任应该以1990年为基准年”的认识是不充分的。笔者认为,1990年以前的历史责任是不容否认的,在分析气候变化的责任分担的时候,需要智慧地处理历史责任问题,而非忽略。第一,必须明确一个能保证全球气候安全的责任总量;第二,1990年以后的排放可以作为“债务”严格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来处理;第三,因1990年以前排放所需要的承担的责任可以根据现有的能力(例如,国民支付能力)来分配,而国家需要用国内政策来保障富人承担足够的责任而穷人得到应有的豁免。
陈冀俍 郭虹宇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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