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在环保相关的贸易领域,中国与欧盟产生了两次比较大的摩擦。一次是欧盟计划把所有飞往欧盟的航线纳入碳交易体系,所谓“航空碳费”的摩擦,另一次是从去年开始就沸沸扬扬的光伏“反倾销,反补贴”争端,也就是所谓的“光伏双反”案。这两次都由欧盟发起,都受到中国的严重抵制,但是不少环保NGO对这两个案子的态度区别很大。环保NGO(不论中外)倾向于支持欧盟在“航空碳费”中的立场但是反对其“光伏双反”的做法。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呢?
我们首先看“航空碳费”案,如果设立成功,那乘坐飞机飞往欧盟国家的乘客将要支付额外的一笔费用来购买相应的“排放权”。因为气候变化的关系,碳排放空间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至少在具有绝对量减排任务的国家)。欧盟在其境内设立碳交易体系,不仅让碳排放产生了价格,而且通过市场的分配,来实现更高效的减排。国际航运和航空一直没有纳入欧盟排放交易市场,因为其具有跨境的性质而不同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责任是不同的。欧盟一直试图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推进征收全球航空碳费,目的首先是限制航空业的排放(航空业虽然只占全球碳排放的2%但是却是增长最迅速的部门之一),同时这可以作为一个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筹集资金的一个渠道。但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结果,所以欧盟决心单边采取行动,对飞往欧盟的航班征收碳费。
图:由北京飞来的A380停靠在法兰克福机场 (摄影:陈冀俍)
作为环境NGO,首先会肯定减少或者说限制航空业碳排放的正确性,同时也承认为全球的气候行动筹集资金的必要性(不仅是全球航空也应该包括全球的海运)。最重要的是,这种做法是对“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和相应的能力)”的极好的解读:其中包含了“污染者付费”原则,也反映了“相应的能力”的原则。具体说来,国际飞行的排放不属于“生存所需排放”,而属于“奢侈排放”,不能免费。“共同但是有区别的责任”所体现的“公平原则”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富国的富人需要承担责任,穷国的富人也应该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大部分环境NGO会支持欧盟的立场,哪怕认为其操作设计上存在某些问题。而全球航空业之所以团结起来抵制欧盟的做法,并不是出于气候保护或者公平的理由,而主要是感到自己航空业的利益和收税的主权受到了侵犯。主权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解决,但是航空业要受到限制是历史的趋势,因为它和其他行业一样,都受到全球环境承载力的约束。
“光伏双反”案距离现在的时间更近,记忆也更加新鲜。原因主要就是欧盟的光伏生产企业不满中国光伏生产企业在欧盟以倾销价格销售光伏产品,导致他们的经营不佳。虽然他们正确地指出中国企业受到地方政府的不正当补贴,这种情况属实而且确实需要纠正,但是提出此案的出发点并不是保护竞争,促进太阳能全行业的健康发展,而是在自己在债务危机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疲软的背景下,保护光伏产业链中某一层的企业的利益。不仅出发点有问题,而且从效果看,也会大幅提高欧盟光伏利用的成本,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太阳能投资的积极性。
环境NGO依然从气候和公平的角度出发,认为快速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需要各种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这种发展需要的是一个公平竞争的,而且需求强劲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技术虽然已经获得长足和迅猛的进步,但是因为本身的发展阶段和化石能源的外部成本(污染造成的伤害)在很多地方未被计入价格,目前还是相对昂贵。不过在学习曲线和规模效应的驱动下,补贴的规模越大,成本降低的就越快,推广也会更快,也就越有利于全球的减排行动。可以认为NGO反对“光伏双反”本质上反对的是欧盟因为债务问题降低可再生能源的补贴。
环境NGO之所以在这两个案子中对欧盟的不同态度,实际上体现的是环保组织一贯的宗旨,也就是公平而且有效地保护环境。这里不是想突出环保NGO有多么高尚,政府和企业要捍卫自己的利益也无可厚非,只是环境变化的压力,越来越要求人类能尽快找到平衡发展与保护的途径,而在这个过程中,政府,企业和民间的声音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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