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MLR公约的第二条指出:公约的目的在于养护,而养护的概念中包括了“理性的利用”。文件中继续把这个概念解释成了3个原则:1)捕捞量应该小于自然恢复量;2)维持被捕捞的,依赖本地系统的和相关的生物的生态关系(主要是食物网);3)尽量降低发生不可逆转的生态系统改变的风险。
在这三个原则下,“预防/预警原则”和“生态系统原则”的理念逐渐浮现,并且指导着CCAMLR的管理工作。
“预防/预警”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而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控制风险的核心原则之一。它有着深厚的基础,“一分预防胜似十分治疗(an ounce of prevention is worth a pound of cure)”、“宁可事先谨慎有余,不要事后追悔莫及(better safe than sorry)”等谚语即表述了这一意义。随着20世纪末解决环境问题日渐受到重视,越来越多人发现,很多时候等到发现了损害的科学证据,不可避免/扭转/挽回的损害已经发生了。从渔业管理的经验来看,比较突出的有加拿大外北方鳕鱼(northern cod),加利福尼亚沙丁鱼(sardine)渔业,北海鲱鱼(herring)、玉筋鱼(sandeel)、蓝鳕(blue whiting)、毛鳞鱼(capelin)种群的崩溃。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日益成为一个高风险的社会,如何在科学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提前采取行动,以规避不可挽回的损害就成为了一个巨大的问题。《疏于防范的教训》一书就是对类似的历史教训的总结。预防原则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国家和国际立法背景中,而且在很多问题的法律制定上发挥核心作用,包括气候变化,有毒化学品,转基因生物(GMOs),森林,野生动物保护和海洋。。
在1992年里约地球高峰会上通过的里约宣言中,第十五条原则这样指出: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它们的能力广泛采取提前预警性措施。在凡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成本有效(cost-effective)的环保措施的借口。
这个意思就是说,因为虽然自然生态系统是处于动态平衡之中,具有自我调整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是有限的,当生态系统中某元素的数量(浓度)超过这种自我调节能力的范围,质变引发量变,就会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反应。例如某种食物突然减少,那么特别依赖这种食物的动物数量也会减少,如果这种食物减少到很低的一个程度,那么相应的动物物种就可能会灭绝,而物种灭绝这种变化就是不可逆转的变化,而在生态系统中,很多变化都是链式的,就是说,一个变化可能会触发一系列的变化,而且很多触发的变化是人类很难预测的。那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我们还不完全清楚到底这种食物减少到多少程度会触发不可逆的变化的时候,在决定该对食物采取保护措施的时候,应该采取比较大胆的行动,也就是说在科学证据不足的时候,不再等待等多的证据(但不停止继续的研究),需要依据已有的最好的科学成果(Best available science)做出保护的决定。
国际海洋法法庭采纳了这条原则,并很早就在一次裁决中指出“缔约方应该抱着谨慎和深谋远虑来保证保育措施的实施。”在今年的里约+20峰会上,所有的国家在《我们期望的未来》中同意,承诺一起来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生产力和适应能力,保持他们的生物多样性,实现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并有效地在管理中应用生态系统方法和预警方法…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三个维度。(第158节)
许多国际机构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s)已经在海洋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采纳了预警原则和预警措施。
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CBD)的缔约方会议将预防原则与发展海洋保护区联系起来,提出缔约方会议“在支持联合国大会关于超越国家管辖权的海洋保护区的工作上具有关键性作用,主要方式是提供关于海洋生物多样性、应用生态系统措施和预防措施的科学和适当的技术信息及建议”。中国虽然没有把预防原则作为环保立法的原则,但是像“18亿亩耕地红线”这样的政策反映的其实和预警原则的理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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