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上是绿色和平发布的一篇微信文章的题目。但是那篇文章只是介绍了罗斯海保护区的一些情况,并没有认真讨论保护35年到底够不够。我认为这个题目还挺有意思的,值得专门讨论一下。
这是我《明天更漫长》那篇博客上写到的,保护区的保护期限确实是一个非常实质性的问题。一般而言,大多数国内的自然保护区都是不设具体保护期限的,也就是说默认是永久保护的。这种安排的前提是或者说假设是,既然已经从科学上认定这一区域具有保护价值,这种价值必然是长久持续的。这是科学对政策制定提出的的一种要求或或者说是建议。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保护区的保护效果往往也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检验。罗斯海的保护期限实际上不是一个科学的决定,而是一个政治决定。这个决定综合了参与谈判的各方的不同关切,也反映了当前成员国之间政治互信的一个程度。对于中国和俄罗斯这样的在南极没有主权声索的大国而言,确保自己在未来的否决权是一个底线或者说是原则。这里就体现了科学要求和政治现实之间的一种张力。
这种科学和政治现实之间的张力,可能存在于所有的环境保护决策中。拿气候变化的谈判来说。由于《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没有把发展中国家纳入到强制减排的范围之内,在二十一世纪初,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这样的大国的排放量迅速上升,仅仅依靠发达国家的减排根本不能满足控制升温在两度以内的气候保护目标。所以在后京都气候制度的谈判的过程中,以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就以科学为依据,希望能建立一种把所有国家包括在内的、自上而下分配排放空间的这样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企图应该说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上遭到了失败。失败的原因就在于科学上定义的全球排放空间跟各国家目前的政治现实,也就是根据自己实际国情能够提出的减排量之间的鸿沟实在无法弥合。这一会议产生的哥本哈根协议实际上开启了一个自下而上“承诺加审议”(pledge and review)的这样一种架构,而去年通过的各界交口称赞欢呼的巴黎气候协定正是建立在这样一种架构上。这种的自下而上的结构意味着,一方面承认目前的行动与科学要求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尽自己的努力从现在开始做,然后在实践中通过不断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目标,尽量向科学的要求靠近。就好比从事实上来说,A从事实上确实欠了B 1000元,但A眼下只能拿出300元,自下而上的方案就是说你有多少先还多少,以后努力尽快还上。“自下而上”的气候制度的假设就是说我们在不断的行动中可以获得新的知识,会有技术上的进展,这些新的积极的成果有助于建立决策者对于行动能力的信心,然后来提升自己的目标。确实这样一种安排在眼下不能保证能实现未来的气候安全,但却帮助全人类在集体应对气候变化的方向,迈出了共同的第一步。这不是完美的结果,但是由于时间紧迫,这是在现在这种国际政治和经济现实上下能够达到的最好结果。
罗斯海的海洋保护区也是一样。各国对于保护区设立的必要性有一定的共识,但是对于保护区的效果到底如何,政治上经济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各方的认识或者估计差别还是很大的。保护区的期限既是一些国家用来保护自己在未来否决权的这样一种工具,同时也是部分国家用施压,来确保能针对保护区目标开展实质性保护与科研工作,增加人类对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理解,推动国际合作。好的保护效果才能鼓励各国对保护区的信心,促进保护区的延续。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的成员国中存在关切不同、理念不同的国家,各国对海洋保护区所试图解决的问题的认识也不尽相同,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现实。但是在气候变化的风险下,建立海洋保护区又确实具有一定的紧迫性,而且CCAMLR给自己定的设立具有代表新个海洋保护区网络的期限是2012年。罗斯海保护区35年的保护期限,应该说是比较好的平衡了科学的要求和政治现实。公约第二条第三款中提到“考虑到目前捕捞对海洋生态系统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引进外来物种的影响、有关活动的影响、以及环境变化的影响方面的现有知识,要防止在近二三十年内南极海洋生态系统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或减少这种变化的风险,以可持续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35年的时间在这一条款所提及的时间跨度之上,也超越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时间。当35年到期的时候,《马德里议定书》所设的禁止在南极采矿的50年期限*也已经过去四年,相信搞定了《马德里议定书》延续的那一代人也有足够的智慧处理罗斯海保护区的后续保护问题。
不少环保组织对35年的期限还是感到有所遗憾,这里也不是要为35年这个期限进行辩护,而是希望能通过讨论促进对于保护区期限这一问题的理解,建立不同立场者之间的对话基础。我相信最终推进有效国际制度建设的一定是务实的对话而不是基于立场的说教。
*《马德里议定书》的禁止采矿的条款期限虽然是50年(1998-2048),但是需要所有国家同意才能解禁。罗斯海保护区的35年期限是需要所有国家同意才能继续维持。
陈冀俍
(本文经修改后刊登在中外对话微信号上)
0
推荐